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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权代理的责任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1-06 14:31)    点击:119

  

  越权的责任确定标准

  所谓越权代理,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,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。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,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:第一,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,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。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,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,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,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。第二,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,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。也就是说,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,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。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,就属于有权代理,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。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,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。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,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,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,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。

  在实践中,应当注意区分越权代理与委托书授权不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。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,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一般是明确的,代理人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行为,因此越权代理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承担。与此不同,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,如果代理人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而实施无权代理行为,通常是因为代理人对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产生了误解。对于这种误解,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往往都有过错。此时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第65条第3款的规定,委托书授权不明的,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,代理人负连带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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